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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来了!遇到这些困难,可以申请→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
日前,《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有效期5年
《实施细则》明确了
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及申请方式等
一起来了解
两类临时救助对象
一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是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救助方式
救助方式分为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
临时救助金
按照家庭中直接遭遇困难人数的标准进行发放。个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出现以下情形,经办人员与救助对象的家人或监护人未能取得联系,或虽已取得联系但无法支付到个人账户的,可以现金形式发放临时救助金:
⒈救助对象无银行账户或无法确定其银行账户的;
⒉救助对象身体行动不便或智力精神存在问题,无法支取银行存款的;
以现金形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应当由领款人(代领人)、经办人共同签字并合影,一并纳入救助档案。
发放实物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
对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
申请方式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申请人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不予救助。
提出临时救助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所在户口簿;
(二)有效期内的家庭成员二代身份证;
(三)家庭基本情况及书面授权查询核对材料。
城乡居民向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至少一种有效居住材料。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证、纳税信息打印单、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家庭成员在特定时间段内在本地生活居住的材料。
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等的申请人,可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残疾人证、诊断证明、学生证等佐证材料,以及发票、收据等可证明一段时间内遭遇困难支出较大的相关材料。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来源:梅州日报(mzrbweixin)
梅州日报记者:黄钰然
编辑:刘滨
审核:李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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